(2017)冀08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鸿力弛电动车商行与阮青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51号鸿力弛电动车商行,男,1986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五化镇山头村,联系电话1864716****法定代表人:周利阮青华,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台头山乡三家村,联系电话1553140****鸿力弛电动车商行申请阮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2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27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