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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类乌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类乌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323刑初4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某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藏族,文盲,农民,捕前住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巴仁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无前科。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以类检刑诉(2017)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泽仁卓嘎、宗珠巴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和其朋友扎西罗布在类乌齐县高原红朗玛厅喝酒,被告人扎某某听到隔壁包间有砸酒瓶的声音,遂去隔壁包间看,见朋友次拉罗布在那个包间,说是跟一个女人发生了口角,被告人扎某某遂拿起一个酒瓶向墙上砸去,酒瓶碎片溅落刮伤了正从楼梯上下来的被害人嘎松曲加,二人随即发生了争执,后被在场的人劝开,被害人嘎松曲加被其朋友带回朗玛厅座位上继续喝酒,被告人扎某某则去了旁边的烧烤偷了一把菜刀,看到被害人嘎松曲加从朗玛厅出来时拿菜刀向被害人砍去,菜刀砍到了被害人嘎松曲加的背部,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嘎松曲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两年。被告人扎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辩称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和朋友扎西罗布在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高原红朗玛厅喝酒,被告人扎某某听到隔壁包间有砸酒瓶的声音,遂去看,见其朋友次拉罗布和别人发生了口角,被告人扎某某遂拿起一个酒瓶向墙上砸去,酒瓶碎片溅落刮伤了被害人嘎松曲加,两人起了争执,被告人扎某某去旁边的烧烤店偷了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嘎松曲加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嘎松曲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扎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到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证实本案案发时间、地点、经过及被告人对案发现场指认的事实;3、被害人嘎松曲加陈述,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经过;4、被告人扎某某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已经达到了负刑事责任年龄;5、西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昌市)公(物)鉴(伤检)字(2016)109号,证明被害人嘎松曲加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证人索郎曲培、扎西罗布、次拉罗布、四郎次仁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经过;7、证人叶雷的证言,证实作案工具菜刀丢失,但不确定是被谁拿走了;8、被告人扎某某供述,2016年11月11日凌晨,在高原红朗玛厅与被害人嘎松曲加发生争执,用菜刀将被害人砍伤并逃离了现场。证实2016年11月23日向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证据均经公诉机关举证、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持刀伤害被害人嘎松曲加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加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伦珠桑布审判员 孙 凤 芹审判员 永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其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