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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阴东,王丽莉,徐文天,郝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阴东,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王丽莉,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人民西路398号铁三局生活区。被执行人徐文天,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郝文丽,女,1982年9余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阴东、王丽莉、徐文天、郝文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