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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友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友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06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5861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文惠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夏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武军(受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坤(受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卫生监督所科长。被执行人宋友要,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违法行为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镇北村杨巷5号门前老房子内。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卫医罚[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卫医罚[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惠卫医罚[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瑾人民陪审员  邵振斐人民陪审员  戴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