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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郭彬与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王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537号原告:郭彬,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被告:王炳亮,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彬诉被告王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郭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郭彬负担。审 判 员  朱新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