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恩超、朱希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超,朱希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王恩超。被执行人朱希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希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希树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