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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恩超、朱希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超,朱希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王恩超。被执行人朱希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棣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希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希树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