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国洪、邢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刘国洪,邢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42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组织机构代码A8075238-6。负责人周健,该单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林兴,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国洪,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邢文娟,女,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国洪、邢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3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刘国洪、被告邢文娟结欠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借款140万元,此款刘国洪、邢文娟定于2016年7月底之前归还10万元,2016年10月底之前归还40万元。余款自2017年起每月月底之前给付10万元,直至付清。二、刘国洪、邢文娟在归还借款的同时,同时给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相应给付之日止借款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三、刘国洪、邢文娟承担原告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72000元,此款刘国洪、邢文娟定于2017年10月底之前给付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四、如刘国洪、邢文娟不能按约履行,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可对刘国洪、邢文娟上述应付的全部欠款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048元,减半收取90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24元,由刘国洪、邢文娟负担,此款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刘国洪、邢文娟于2016年12月底之前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因刘国洪、邢文娟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刘国洪、邢文娟于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刘国洪、邢文娟于报告财产,并将刘国洪、邢文娟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刘国洪、邢文娟于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现查明,刘国洪、邢文娟有位于江阴市××房产,本院已进行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后受偿55258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刘国洪、邢文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刘国洪、邢文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刘国洪、邢文娟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刘国洪、邢文娟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拍卖变现后进行了分配。此外,未查找到刘国洪、邢文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