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光与被执行人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光,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荣光,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荣光与被执行人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以(2016)辽0702民初27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担保物即登记在荣光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查封了锦州市古塔区XX号XX号楼XX号楼之间XX号车库,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因本院判决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且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荣光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二、解除对锦州市古塔区XX号XX号楼与XX号楼之间XX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