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耿福因与魏锦斌、朱红梅、李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耿福,魏锦斌,朱红梅,李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3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耿福,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怀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锦斌,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梅,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榆林市职业学校教师,系被上诉人魏锦斌之妻。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富裕,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岗,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正卿,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在榆阳区新建北路水桥畔下巷3号,自由职业。上诉人曹耿福因与被上诉人魏锦斌、朱红梅、李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外达成和解,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抵顶商铺一套,且房产证已过户至上诉人名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故上诉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曹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34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曹耿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李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曹耿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