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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跃成、刘志县与与吕二桃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63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成,男,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志县,男,195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庞爱宣,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吕二桃,男,成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国明,男,1952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同军,男,1944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志会,男,1970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世朝,男,成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占来,男,1949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墨广,男,1952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武顺国,男,1948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存才,男,1939年9月22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二红,男,1956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跃成、刘志县与被执行人吕二桃、何二红武顺国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二桃、何二红、武顺国等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0634执109号执行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