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俊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592号原告:李俊龙,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南靖县靖城镇下割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901-1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龙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已经进行庭外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6元,由原告李俊龙负担。审判员 吴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漳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