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任杨与被申请人陈晓红、陈柏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任杨,陈晓红,陈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66号申请人:许任杨,男,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陈晓红,女,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陈柏宏,男,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人许任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和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红、陈柏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元。担保人欧喜以住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任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红、陈柏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资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以上保全金额以63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欧喜住房。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许任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忠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