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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黄忠棋、黄五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黄忠棋,黄五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岚,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棋,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五爱,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黄忠棋、黄五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业银行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原告农业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继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