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黄国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236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1A001-1A005、1A013、1A015、1A017、1A019、1A021、1A023、1A025、1A027、1A029-1A086、2A(A1轴-A8轴交AA轴-AB轴,A2轴-A8轴交AA轴-AG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90274。负责人黄海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立新、张健成,均是该支行员工。被保全人黄国祯,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黄国祯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黄国祯价值40000元的财产,并向我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黄国祯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美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