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永旗与朱叶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旗,朱叶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72号原告:曹永旗,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俊,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叶赫,女,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曹永旗诉被告朱叶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永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曹永旗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