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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永旗与朱叶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旗,朱叶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72号原告:曹永旗,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俊,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叶赫,女,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曹永旗诉被告朱叶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永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曹永旗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