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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丁磊与李佩琦、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磊,李佩琦,王某,李某,宿州市芦岭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82号原告:丁磊,男,200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系原告丁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佩琦,男,200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被告李佩琦母亲。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被告李佩琦父亲。被告:王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芦岭中学,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151乡道附近负责人:王双全,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磊诉被告李佩琦、王某、李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芦岭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磊撤回对被告宿州市芦岭中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