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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志峰与陈清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峰,陈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1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峰,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陈清军,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张志峰与陈清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 牧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