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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加兵、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加兵,胡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加兵,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国,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孝刚,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加兵因与被上诉人胡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加兵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加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加兵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元,由上诉人江加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冠奇审判员  余 玮审判员  田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愿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