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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金来、李江荣等与李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来,李江荣,周某1,周某2,秦幸峰,李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来,男,汉族,194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李江荣,女,汉族,1947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周某1。申请执行人:周某2。申请执行人:秦幸峰,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李玉海,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日,住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金来等与被执行人李玉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