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建忠、老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建忠,老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420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4880R。法定代表人:任海青。被告:谭建忠,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告:老碧玲,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建忠、老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