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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内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召乡南街村救灾扶贫互助会与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召乡南街村救灾扶贫互助会,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内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召乡南街村救灾扶贫互助会,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崔守德,任会长。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5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中召乡南街村救灾扶贫互助会与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2000)内经初字第602号经济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被告贾某某借原告款本金52000元,定于2000年5月30日前付1000元,同年8月30日前付5000元,同年11月15日前付1000元,下欠本金及占用费于2001年元月20日前一次付清(占用费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现中召乡南街村救灾扶贫互助会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0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贾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贾某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00)内经初字第602号经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俊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