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乔美生与王晓雅、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美生,王晓雅,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美生,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雅,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原审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东大盛世华庭)1幢A2座24-25层2420号。法定代表人:乔铭生,总经理。上诉人乔美生因与被上诉人王晓雅、原审被告山西迈达火电烟气脱硫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书所列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杨家堡小区南区11-3-2层西户系上诉人曾经居住过的居所,但上诉人自2014年初已搬至万柏林区永乐苑银座11号楼1单元202号,至今已有三年有余。因上一旧案,上诉人不懂立案管辖的规定,未向小店法院提出异议。小店法院依该地址所邮寄的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本案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现居住地证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美生于2017年2月4日提供的居住证明,表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62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