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李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刑事附���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无任何收入来源,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