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文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文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双桥镇原鸣昌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5653833-7。法定代表人:梁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旺辉,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宣,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与文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文宣支付本金424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文宣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宣没有实际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鸣县红鹰肥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