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胜国与王长河、马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国,王长河,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国,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长河,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红,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终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长河、马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7.5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胜国与被执行人王长河、马红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