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欣与周燕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周燕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061号原告李欣,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斌,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杨新科,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周燕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燕斌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8元,减半收取9319元,由原告李欣承担。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赵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