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耀礼、李子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礼,李子齐,曾国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耀礼,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委托代理人苏子涵,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子齐,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0708155X,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云南路西海尚城1幢0204号房。被执行人曾国媚,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耀礼与被执行人李子齐、曾国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