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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世泰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651号原告:张世泰,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南开村,组织机构代码60071963-3。法定代表人:张国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世泰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 岩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人民陪审员  胡乃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福兰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