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毛长松与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长松,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118号申请执行人毛长松。被执行人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长松与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德县嘉和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1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