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昌义与邓昌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义,邓昌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167号原告:邓昌义,男,汉族,194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昌锋,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义诉被告邓昌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义于2017年5月27日以其证据需要重新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昌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昌义承担。审判员 田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