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艺、向燕舞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艺,向燕舞,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异30号异议人赵艺(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异议人向燕舞(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两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汝啸,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曹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苏,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1983年6月29日出生,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员工。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与被申请人赵艺、向燕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6)湘0304执保226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向燕舞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莲花街房屋,以及向燕舞、赵艺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房屋。异议人向燕舞、赵艺以法院超标的查封其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艺、向燕舞(被申请人)称:华融湘江银行诉赵艺、向燕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金额约为170万元,借款时异议人已将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湖南路1号门面3号房屋抵押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其价值为300余万元。因此,抵押财产完全可以清偿债务,法院对异议人向燕舞、赵艺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房屋的查封系超标的查封,应予以解除。异议人赵艺、向燕舞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1份,拟证明异议人所有的位于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湖南路门面的资产价值经评估为285.1万元。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辩称:起诉之后,申请人及时向贵法院申请查封、冻结了赵艺、向燕舞名下的房产。其中,赵艺、向燕舞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是于2015年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当时评估出的价值为285.1万元,现在评估价值的有效期已经届满,该评估价值已不能作为判定本案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除了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还需用于支付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拍卖佣金以及各种税费等。同时还要考虑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依据评估拍卖以及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首次拍卖可以评估价的80%或者70%作为保留价,每次流拍可再降低20%,如果出现多次流拍,价格将会降到更低的水平,无法确保最终的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因此,赵艺、向燕舞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与异议人赵艺、向燕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艺、向燕舞的银行存款1707847.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7月4日,本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向燕舞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莲花街房屋以及向燕舞、赵艺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房屋。在本院依法查封异议人赵艺、向燕舞名下房屋后,赵艺、向燕舞提出述称之异议。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本案所涉借款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财产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湖南路门面房屋在借款时经评估价值为285.1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华融湘江银行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华融湘江银行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仅为1707847.42元,就本案而言无证据证明上述财产不足以保障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的债权的实现。在此情况下再增加查封异议人名下其他财产,系明显超标的查封,应当予以解除。因此,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房屋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赵艺、向燕舞的异议成立;二、撤销本院(2016)湘0304执保2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查封赵艺、向燕舞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房屋房屋的内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金 飞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严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