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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段忠柏、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段忠柏,刘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被告段忠柏,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都昌县。被告刘斌,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段忠柏、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春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