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段忠柏、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段忠柏,刘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被告段忠柏,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都昌县。被告刘斌,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段忠柏、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春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