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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振松、张镇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松,张镇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振松,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镇坚,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上诉人李振松诉被上诉人张镇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刑初213号驳回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李振松因与被上诉人张镇坚的借贷纠纷案2013年12月和2015年1月分别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和2015年6月12日作出缺席判决,现案件正在执行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张镇坚一直下落不明,其也无法提供被上诉人张镇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材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振松对被上诉人张镇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上诉人李振松上诉称,1997年被上诉人张镇坚持《潮阳市司法局办事员》工作证冒充司法人员骗取我的信任,以办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以月息1.5%为诱饵,在骗得我及亲朋共28.5万元后玩人间蒸发销声匿迹。从此我家倾家荡产,家父李坤成因此脑溢血离开人世,胞妹李银风成了精神病人,惨不忍睹。然而20年已过去,张镇坚这种以非法吞占为目的,造谣撞骗,不顾人家死活的恶劣行径仍逍遥法外,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追究张镇坚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刑事责任,故请求追究被上诉人张镇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振松称被上诉人张镇坚一直销声匿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但一二审均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振松诉张镇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缺乏罪证,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振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炫审 判 员 李 铿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谷战春书 记 员 辛远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