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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612号之一原告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法定代表人朱贤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耀新,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田效村。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其希望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腾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育平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扶笃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