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仕刚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刚,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人民政府,韦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402行初20号原告黄仕刚,曾用名小江,男,1977年7月2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县。委托代理人徐诗林,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平,镇长。第三人韦补兴,男,1964年12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县。原告黄仕刚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现原告黄仕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仕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刚撤回对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川人民陪审员 李龙芳人民陪审员 莫豫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莹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