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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成兵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成兵,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捕前无固定职业和住址。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翠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杜朝辉,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成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新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成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成兵回到其女友朱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棋牌室(南侧为棋牌室、北侧为卧室)。当日4时许,朱某送走棋牌室打牌的客人后,罗成兵与朱某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罗成兵从房间拿出一把单刃刀在棋牌室内多次捅刺朱某背、腹、颈等部位,导致朱某死亡。罗成兵作案后,先后逃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乡克孜勒吐尔村、西坝村附近以及加依村、石河子市东古城镇(149团)等地,并先后拋弃作案使用的刀具、作案时穿着的衣裤、鞋子等物品。2016年10月27日,罗成兵在石河子市东古城镇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左侧颈动脉致大失血死亡。据此,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犯罪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罗成兵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作案后跑到吐鲁番,曾拨打110电话报警,承认杀人事实,后因犹豫耽误了投案时间。被害人将其给的钱花完后,又向其要钱,并骂其无能,提出分手,其在跪地恳求,持刀吓唬均无效的情况下,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一怒之下捅了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罗成兵在案发前将自己打工挣的钱都交给被害人,诚心想和被害人生活,但被害人不顾罗成兵的哀求,坚决要求分手,罗成兵在被害人的言行刺激下,失去理智而杀人;本案因男女朋友感情纠纷引发,罗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希望对罗成兵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侦破过程。2016年10月12日案发当天,罗成兵即被作为重大作案嫌疑人上网追逃,2016年10月27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石河子市149团将其抓获。2、视频侦查报告书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截屏证实,2016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发现2016年10月12日1时45分,一个上身穿蓝色帽衫(帽子戴在头上)、下身穿牛仔裤,脚穿白色鞋子的男子(即罗成兵)由西北向东南在长治路上行进;3时41分04秒由东南向西北折返;4时07分35秒再一次由西北向东南现场方向行进;5时42分21秒由东南向西北折返,此时该男子左大腿处出现暗色斑痕(疑似血迹)。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实,公安干警对杀人现场及罗成兵指认作案后4处落脚点进行勘验,并在现场提取物证、痕迹的情况。现场勘查的情况与罗成兵的供述相符。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经对罗成兵与朱某的住处及罗成兵作案后的落脚处进行搜查,提取并扣押了《夫妻协议书》一份、罗成兵的身份证一张、作案所用刀具1把(单刃、刀柄为棕色带花纹)、罗成兵所穿男士外套1件(深蓝色、带帽AIBU牌)、牛仔裤1条(蓝色、LIEMUREN牌)、运动鞋1双(灰色、鞋底为蓝色)。5、人身检查笔录、体检报告书证实,2016年10月27日17时,公安干警将罗成兵抓获后,对其人身进行了检查,罗成兵自称无病、无伤。检查人员采集了其十指指纹及血样,并提取了十指擦拭物。次日将罗成兵带至乌鲁木齐市中医院健康体检中心进行体检,胸透、肝胆、胰脾、双肾未见异常。6、(乌)公(尸)鉴(法)字[2016]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朱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肝脏、左侧颈动脉致大失血死亡。7、(乌)公(刑技)鉴(法物)字[2016]1037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血泊血、死者朱某头部附近地面血、现场地面塑料袋上血、麻将机底座上血、现场地面1、2号血迹、死者朱某右手指甲擦拭物、现场白色华为手机擦拭物,罗成兵遗弃的上衣上血迹、裤子上血迹、刀刃上擦拭物,出租屋里协议书上血手印1与死者朱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89×1018。现场北屋床边云烟烟头、北屋墙边云烟烟头、罗成兵遗弃裤子处的烟头、出租屋里协议书血手印2与罗成兵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9.87×1018。死者朱某是张某的女儿张越茹生物学母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99%。8、调取证据通知书、罗成兵拨打110的通话录音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罗成兵给吐鲁番市110打电话的主要内容为:”你好,110”、”你好”,”我要报案”、”你要报什么警?”、”我杀人了”、”在哪里?”、”乌鲁木齐”、”你人在哪里?”、”我人在哈密”、”你人在哈密,电话打到吐鲁番了吗?”、”你现在吐鲁番什么地方?”、”我晚上12点钟给你们打电话。”罗成兵与乌鲁木齐警方通话的录音主要内容为:我8点钟给吐鲁番打过电话报警,后来叫我朋友打我老婆的电话,我给你们打了2、3个。乌鲁木齐过吐鲁番收费站大概两公里,有刀子在渠道边上的一个袋子装着,一个白房子;有人质,不要让吐鲁番警方抓我,我会杀人质。当时,我朝她肚子上一刀,背上好像有一刀,脖子上不记得有多少刀。死的时间5点还是6点记不得了。之后去了安宁渠拿自己的包,打黑车到鱼儿沟,再到吐鲁番。9、物证刀具一把、蓝色带帽外套一件、牛仔裤一条、运动鞋一双及辨认笔录证实,经上诉人罗成兵辨认和一审法庭当庭确认,上述物品系其作案所用刀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10、书证《夫妻协议书》一份证实,上诉人罗成兵与被害人朱某与2016年4月6日确定恋爱关系,并签订《夫妻协议书》。11、证人衡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24时许,其从乌鲁木齐市长治路西巷朱某的棋牌室离开,当时店里有四个打麻将的人和老板娘朱某。次日12时许,其到棋牌室开门后发现一个人躺在地上,身上有一滩血,就出来报警了。12、证人胡某、王某、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21时许,三人与李程一起在朱某的棋牌室打牌,一直打到12日4时许,期间朱某的男朋友罗成兵在3时左右回来,给打牌的人发了烟,然后进了里面房子。四人打完牌离开时,棋牌室就罗成兵和朱某在,没有其他人。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罗成兵到棋牌室打牌认识朱某,同年4月,她们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4月底,朱某给其说,罗成兵没有多少钱,不想与他过了。14、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朱某是男女朋友。2016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朱某的棋牌室,朱某给其说今天等罗成兵回来,要提出和他分手。其与朱某的关系,罗成兵曾经质问过朱某。15、证人未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1日14时许,其到长治路棋牌室给罗成兵和他女朋友预支了2000元房屋租赁费及暖气费,这2000元给了罗成兵的女朋友。10月12日7时40分许,罗成兵到七道湾锦翔小区找到其,在马路边罗成兵跪下说他爹去世了,向其预支5000元,他要回重庆看他爹,其取5000元给了罗成兵。1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期间,罗成兵在乌鲁木齐市七道湾红光山路北五巷22号租了房子,说是跟他女朋友一起住。2016年10月12日17时多,房东找罗成兵,其给罗成兵打电话没接通。2016年10月14日12时48分,罗成兵给其回电话,其给罗成兵说派出所的干警找他,问他是不是犯罪了,罗成兵说没有,其问他是不是欠房租,房东把钥匙换了,他说知道了。1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朱某前夫。朱某平时爱花钱,大手大脚,喜欢打麻将。2016年10月10日20时许,朱某打电话向其借钱,说要交房租,要借2000元,其称月底可以给她借。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七道湾”旺缘精品刀削面”饭店经营者。2016年10月12日7时多,一个小伙子到其店内吃早餐。期间,小伙子另外给其10元钱,要借其手机插他自己的卡打电话。其同意后,小伙子拿起其老婆的手机,插上他的电话卡打了一个电话,但一直没有说话好像没打通,小伙子随后走了。1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新疆石河子市东古城镇149团九小区10栋平房的房东。2016年10月19日19时许,有一个男子(即罗成兵)找其租房子,其带该男子看了其家院子西边第一间房,该男子说他租3个月,每月租金200元,他先给1个月租金。其问该男子要身份证,他说身份证和钱被偷了。20、上诉人罗成兵的供述证实,其与朱某在2016年3月至4月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有时住在七道湾二人合租的房子里,有时住在长治路的棋牌室里。出租房中的《夫妻协议书》是刚确定恋爱关系时介绍人让写的,说吵架时看一下,就不会吵了。2016年10月12日0时30分许,其从工地回到棋牌室,进到卧室,朱某当时在睡觉,其发现她包里仅有几十元钱。因为当天下午其让未玉辉给她送了3000多元,用于交七道湾的房租,结果钱没有了,其很生气,就到棋牌室外面去抽烟。在外面呆了一个多小时,其又回到棋牌室,给打牌的人一人发了一根烟,就回到卧室睡觉。12日3、4时,朱某起来,其也醒了,朱某到棋牌室招呼打牌的人。打牌的人走后,其与朱某回到卧室,朱某说有困难,需要很多钱,其说先把安宁渠的工程干完,可以挣5000多元,开春以后,有个大工程,也可以挣钱,朱某说她等不了,要和其分手,其跪在地上求她。到6时许,朱某到棋牌室打扫卫生,其跟过去求她,她还是不答应,并说死都不想和其在一起了。其生气了,认为她有外遇,所以要杀她。其跑到厨房拿了一把匕首,本想吓唬他,结果被朱某的话激怒,一气之下把她捅了,在她腹部捅了一刀,肩部一刀,背部一刀,脖子上也有几刀,具体几刀记不清了。之后其打出租车去安宁渠工地,把随身的橘红色双肩背包背上,打车回到天津路,想回现场换衣服,因为没有钥匙,就没进现场,去了七道湾,在早餐店吃了早餐。其看到未玉辉出来,就对他说自己父亲死了,其要回家,让他借点钱,未玉辉给其取了5000元。之后其搭车去三屯碑,又搭黑车到托克逊的鱼儿沟。其在鱼儿沟买了被子、馕、衣服、水、烟,又搭黑车到吐鲁番市。其过安检大门约三公里下车后一直往南走,到一片葡萄地里,把杀人的刀扔了,继续向南走,一直到天黑,找了个荒地睡了。10月13日早上,其搭车去买了自行车和打气筒,然后骑车回到睡觉的戈壁滩。14日,其骑车去吐鲁番市区买了一部手机、充电宝、铁锹、十字镐,又换了一个住处,找一个种大棚的人家,把充电宝冲完电,就在戈壁滩上睡觉。到中午其打开手机,看到以前的女友何某给其打电话的信息,就给何某回了电话,何某说警察在找其,其就知道事情败露了。其关机考虑了一会,就向吐鲁番110打电话,说其在乌鲁木齐杀人了,晚上再和他们联系。说完就关机睡觉了。晚上其又给110打了三个电话,谎称自己手上有人质,要和乌鲁木齐市的公安对话,而且必须通过朱某的手机。后来其打朱某的手机号码,乌鲁木齐的警察接了,其说了案件情况,并说要自杀,让警察不要找其,否则其就杀手上的人质。15日,其骑车到一个砖厂住了一天,16日其又到戈壁滩住了一夜,把橘红色背包扔了。17日其骑车到大河沿镇附近买了馍馍等。当天晚上,其在大河沿去七里湖路上的火车站扒上一辆停着的火车,其在火车上睡着了,等其醒来,发现已在乌鲁木齐北站,其就下车,从北站走路到米东区,从米东区走到昌吉,又从昌吉搭黑车到石河子149团。其在149团租了房子,打了几天零工,后来被公安抓获。21、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罗成兵被抓后,带领公安机关指认其作案现场及丢弃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的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对罗成兵的审讯合法。22、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罗成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成兵因其女友朱某提出分手而持刀将朱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罗成兵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当天,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即将罗成兵作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罗成兵作案后逃至吐鲁番市,2天后,通过其朋友何某的电话得知其杀人的罪行败露,遂给警方打电话,谎称其手中有人质,让警方不要对其实施抓捕,之后又辗转多地躲藏,逃避警方抓捕,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系被警方抓获,而不是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罗成兵与被害人恋爱期间,被害人提出分手是其自由,罗成兵无权禁止被害人提此要求,更不能以此为由实施杀戮。本案中,被害人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罗成兵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判在量刑时已酌情了考虑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罗成兵有坦白情节等因素。原判根据罗成兵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当,故罗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诉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张晓旺审 判 员  汪云华代理审判员  田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