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从事个体经营。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1023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何某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郭某某欠款3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被执行人何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支付欠款3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某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支付执行款10000元,剩余执行款21400元、受理费290元共2169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郭某某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75元由何某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盛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