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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宋寸棉与秦志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寸棉,秦志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宋寸棉被执行人秦志肖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宋寸棉与秦志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宋寸棉19924元,给付宋寸棉赔偿款17932元,退还秦志肖垫付款1992元并兑现。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