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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玲与邱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玲,邱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民初761号原告:郭玲,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邱闯,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郭玲诉被告邱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加油款124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油品经营个体工商户,被告有一台老挖掘机。2014年,被告在为别人挖鱼塘用原告柴油计款124000元。2014年7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油钱罗全力款为124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被告邱闯未提供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赊账购买原告柴油累计款12400元,被告给原告丈夫罗全力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欠款为12400元。此款后经原告郭玲夫妇追要,被告邱闯拖欠至今,为此成讼。另查明,原告郭玲与罗全力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郭玲与被告邱闯就买卖柴油达成合意,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该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后,原告将柴油交付被告,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原告完成交付义务。被告购买原告柴油后经结算,欠下货款124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对该欠款拖欠至今没有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闯还原告郭玲柴油款1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邱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元,由被告邱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洲人民陪审员  余海洋人民陪审员  朵继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