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黎郁林与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门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郁林,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门头村民委员会,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民政府,陈茂琼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97号原告:黎郁林,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向东、梁桂塘,均是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谢永学,主任。被告: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门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齐,主任。第三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府前大道。负责人:梁盘初,局长。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海,镇长。第三人:陈茂琼,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黎郁林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坝村民委员会、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南门头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民政府、陈茂琼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郁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郁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郁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76元,减半收取为17788元,由原告黎郁林负担。审 判 长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思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