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方兵与济南旭升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兵,济南旭升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727号原告:李方兵,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济南旭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18号新三区7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在。原告李方兵与被告济南旭升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方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方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方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方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