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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肖琳与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琳,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号申请执行人肖琳,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9号肖琳申请执行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天    成审判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