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肖琳与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琳,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号申请执行人肖琳,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9号肖琳申请执行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天 成审判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