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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元芳与深圳市诺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芳,深圳市诺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924号原告张元芳,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陈娟,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诺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钟屋佛庙恒丰工业城B1栋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2995T。法定代表人邹海龙。原告张元芳诉被告深圳市诺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063元,超出部分人民币181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