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正源电气有限公司、武新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源电气有限公司,武新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正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新起,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正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新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