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天金与刘连国、张秀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金,刘连国,张秀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05号申请人:陈天金。被申请人:刘连国。被申请人:张秀芳。申请人陈天金因与被申请人刘连国、张秀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的住房一套或价值125717元的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天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连国、张秀芳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的住房一套或价值125717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泓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