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岳某某与岳某某、冯某某监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岳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岳某某诉岳某某、冯某某监护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温爱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