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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岳某某与岳某某、冯某某监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岳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岳某某诉岳某某、冯某某监护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温爱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