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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德强、苏泽河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强,苏泽河,李延华,魏振华,叶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初76号起诉人:田德强,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起诉人:苏泽河,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起诉人:李延华,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车。起诉人:魏振华,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起诉人:叶金义,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2017年5月23日,本院收到田德强、苏泽河等5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为涉案国有土地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居民,2013年5月11日临清市经二路贯通暨曙光片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发布“临清市经二路贯通暨曙光片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后即再无任何讯息;此后,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临清市政府强拆起诉人等人的房屋并洗劫财产,对于没有强拆的不断施以威胁恐吓。2016年起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截止2016年4月26日该房屋征收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收回。2017年2月21日,起诉人以EMS形式向聊城市人民政府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临清市人民政府、临清市国土资源局在“临清市经二路���通暨曙光片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收回并出让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涉案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起诉人。聊城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2日签收后,未对上述申请查处事项作出任何答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聊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已然违法,故请求法院确认聊城市人民政府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本案中,田德强、苏泽河、李延华、魏振华、叶金义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临清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及国有土地收回并出让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的职责,该职责并非基于聊城市人民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因此,起诉人要求确认聊城市人民政府逾期不履行职责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田德强、苏泽河、李延华、魏振华、叶金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郭珠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