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高燕与曹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高燕,曹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42号申请人:何高燕,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被申请人:曹金龙,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何高燕与被申请人曹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高燕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曹金龙名下坐落于景洪市勐海路旁茶博园六大茶山区(西双十二城观澜1号)12幢X号及28幢XXX号、XXX号(房产证号为00××96、共有权证号为00129XXX)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哥哥何高峰名下云K×××××号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价值120万元,于2017年3月购买)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已对被申请人曹金龙与案外人王冰冰名下坐落于景洪市勐海路旁茶博园六大茶山区(西双十二城观澜1号)12幢X号及28幢XXX号、XXX号(房产证号为00××96、共有权证号为00129597)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4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岩 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