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3民初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莲英与杨光怀、何亚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莲英,杨光怀,何亚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404号之二原告:何莲英,女,汉族,194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梅,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怀,汉族,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何亚梅,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华,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刚,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莲英与被告杨光怀、何亚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莲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1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共计2291元,由原告何莲英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