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莲英与杨光怀、何亚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莲英,杨光怀,何亚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404号之二原告:何莲英,女,汉族,194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梅,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光怀,汉族,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何亚梅,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华,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刚,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莲英与被告杨光怀、何亚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莲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1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共计2291元,由原告何莲英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