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华、隽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隽洪彬,季维杰,隽连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831号申请人:曹华,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隽洪彬,男,1989年07月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季维杰,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申请人:隽连福,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华与被申请人隽洪彬、季维杰、隽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隽洪彬、季维杰、隽连福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隽洪彬、季维杰、隽连福所有的位于莒南县大店镇薛家窑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曹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彦昕 更多数据: